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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6 1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等处一级实体性机构公章,均依据机构设置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刻制公章;此类处级单位下属的科室印章、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各处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正职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办公室刻制。

第四条 校内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由学校办公室刻制。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持学校批准设立的文件到学校办公室核审后刻制。

第六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办公室刻制。

第七条 印章刻制由学校办公室确定形式、规格、材质,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的刻字机构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八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至学校办公室封存归档。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自发文日起即行停用。

第九条  学校及时更新校内印章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并立即收缴,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业务专用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南昌工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

(二)南昌工学院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书的照片压印。

(三)中共南昌工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等。

(四)校领导名章用于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校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

(五)南昌工学院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南昌工学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中共南昌工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校机关各部、处和直属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三)各学院公章,其他科研所、研究中心等非实体性机构印章,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四)校内各单位公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除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以学校或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一律填写《南昌工学院发文纸》,行政发文经校长签发后用印,党委发文经党委书记签发后用印。

第十四条 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各类证件,由职能部门统一造册,指派专人承办,填写《南昌工学院用印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经学校办公室校核后用印。涉及证明教职员工个人信息的用印件,须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经相应评审机构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指派专人承办,填写《南昌工学院用印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到学校办公室用印。毕业证明、学位证书翻译件用印,由校档案室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须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有关教学、科研等的各类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各类专利、基金申请,项目、成果和奖励申报,基建、维修项目申报,设备仪器进口报关、申请免税,副处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外籍教师、留学生居留等外事手续,月财务报表,银行汇兑,购房贷款申请,公车年检等各类常规性申报材料和证明性材料,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八条 校领导交学校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印章,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第十九条 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书或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负责人在底稿上签字同意并填写《南昌工学院用印登记表》,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校核后,方可用印。其中外文函件,还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需持学校证明或介绍信对外办事及联系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到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用印,部门证明粘贴在学校介绍信存根上备查。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时,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核准并电话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并留副件补签。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使用和管理南昌工学院印章、钢印、南昌工学院合同专用章、中共南昌工学院委员会印章、校领导名章及其他校级印章。校内各单位其下属科室的印章由各单位(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专人管理:各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印章的交接手续由相关单位(部门)主管领导主持并记录备案。

(三)妥善保管:各单位(部门)行政公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该单位办公室内。未经该单位(单位)正职领导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必须妥善保养,确保印文清晰。

(四)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3.未经职能部处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5.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五)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白天正常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

第二十四条 特别紧急情况外出办公如需携带公章者,用印申请必须经校长批准,学校办公室必须指派机要人员跟章,确保学校公章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私自刻制公章,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